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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11-08 】

科研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中心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及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条目下的所有药品。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由科研中心存放管理,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保管

第四条  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试剂柜仅储藏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其它药品或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钥匙由两位危险化学品仓管员各执一把,只有两人同时到场才可领用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有以下三处,各位师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

(一)第二实验楼危险化学品库,主要针对在第二实验楼开展科研的教师,仓库由药学院安排仓管员管理;

(二)第五实验楼危险化学品库,主要针对在第五实验楼开展科研的教师,仓库由两位仓管员管理。

(三)科研楼危险化学品库,主要针对在科研楼开展科研的教师,仓库由两位仓管员管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必须填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单》(附件2),凭单到仓库领用药品,并于领用时如实点清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与数目。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时必须在化学准备室分装或稀释,随即放回原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严格监管整个使用过程,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仓管员必须严格按领用单上用量发放,实验完毕后,多余药品必须如数归还。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人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科研中心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器皿或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科研所需提出申购计划,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书》(附件1),经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科研院长签字及盖章;经危险化学品仓管员审核,报请科研中心主任批准;提交给资产处负责人员,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安排专业人员合法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管员应严格审核,控制易分解、易变质或毒害药品的一次采购量。

第十四条 药品到校之后直接送入危险化学品库保存。课题组长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单》(附件2)领用。

第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化品,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报废申请表》(附件3),经科研中心上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统一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3:危化品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