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在科研活动中直接用于实验、分析、测试和计算的仪器和设备,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设备。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我校的科研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则按照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施学校、科研中心、使用单位、仪器管理员、使用人五级管理体制,每台科研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仪器管理员。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附属医院或校外合作单位;仪器管理员指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人员,必须是在岗教职工。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仪器管理员需保证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人登记准确。
第七条 科研中心是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及验收管理。
(三)规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四)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协调解决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明确科研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仪器管理员,落实科研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做好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处置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四)发生组织机构变更时,及时向科研中心及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科研仪器设备账、物转移手续。
(五)做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年度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盘点清查及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科研中心。
(六)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主动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第九条 使用单位仪器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岗职工,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科研仪器设备账、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并宣传、贯彻执行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清查、盘点、调剂、处置等环节的实物核对,设备建账入库的初步审核。
(三)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与维修申报、定期使用情况统计、培训等业务。
(四)监督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人预约使用、使用登记、使用前培训、遵守操作规程等工作。
(五)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表编制。
(六)对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使用人负责本人所使用期间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以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 申购论证
第十一条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科研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由使用单位制订购置方案,按照学校及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中心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经过校内申购论证程序,论证内容按资产管理处赣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论证报告书要求填写,主要包括:
(一)拟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仪器设备的应提供原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
(二)拟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拟购科研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申购论证既可以在相关经费预算申请阶段完成,也可以在经费落实后采购实施前完成。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论证会专家组应由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会,程序包括:申购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申购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专家组中应至少有1名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申购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设备,专家组中至少有2名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且须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会。
第十六条 单价低于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按资产管理处赣南医科大学零星科研设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立项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采购。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进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系统前必须进行验收。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时须提交购货合同、或捐赠协议。对于按学校相关规定免签购货合同的低值设备,则须提交购物发票并列明货物清单。
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数量验收应对科研仪器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验收依据一致;技术质量验收应对科研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或设计)要求;技术资料验收主要是看设备随机资料(或制备记录)是否相符、齐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退货或通知供货方更换(或检修)后再次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内容按资产管理处赣南医科大学零星采购设备验收报告填写,由使用单位组织2名以上相关专业教职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参与验收人员均应在赣南医科大学零星采购设备验收报告签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随后审核签名。
第二十条 对于经论证后立项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所有项目内仪器均需按资产管理处赣南医科大学项目验收报告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非本单位并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并通知负责该设备申购论证的职能部门派观察员参加验收会。其中,项目内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还需另附资产管理处赣南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验收通过的,由使用单位填写赣南医科大学项目验收报告、赣南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签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名、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和科研中心审核签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存档。
第五章 使用、维护、出租(借)、调剂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仪器管理员应定期统计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并汇总报送科研中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做好防潮、防尘、防冻、防高温、防腐蚀等日常工作,并对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科研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要逐台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使用过程中如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计量科研仪器设备和有精度要求的其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科研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保证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努力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在不影响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对校外出租(借)仪器设备时,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领用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科研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出租(借)事由、出租(借)时间、是否收费及收费金额等。
(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受理申请并报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使用单位将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
(四)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五)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六)资产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批示意见执行。
经批准出租(借)科研仪器设备时,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与租(借)用单位签订书面租(借)用协议(包含具体的租借时间、租金、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约定内容),协议经使用单位经济责任人预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出租所得收入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进行科研仪器设备调剂(或划转),必须符合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并保证账随物走,及时按以下程序办理调剂(或划转)手续:
(一)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设备调剂(或划转)申请。
(二)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同意接收调剂(或划转)的科研仪器设备。
(三)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打印仪器设备调剂(或划转)申请表。
(四)调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五)调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六)双方移交仪器设备;
(七)调出单位将调剂(或划转)申请表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出等,均参照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处置手续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仪器管理员和使用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